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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

第一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校本部)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政府推動高等技職教育回流教育及國家經濟需要,培養學術、品德與人文素養兼備之高科技人才,依據大學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校本部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二條、本校以週末及週日上課為原則,並使用校本部教學設備與資源。

第三條、本校設機械工程系、電機工程系、化學工程系(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工業工程系(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冷凍空調工程系(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車輛工程系、土木工程系、電子工程系、經營管理系、建築系等十系。
前項各系設置,得因應社會之需要,報請教育部核准增減或合併之。

第四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校本部校長兼任之。

第五條、本校置校務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校務事宜,由校長就校本部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六條、本校置秘書一人,綜理本校秘書業務,由校本部主任秘書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之。

第七條、本校人事、會計等業務,由校本部人事室、會計室兼辦。

第八條、本校分設教務、生活輔導、總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校本部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聘兼之,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校長指派校本部職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規定進用。

第九條、本校各系置系主任一人,由校長就本部相關系主任或副教授以上教師聘請兼任之。

第十條、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校務主任、秘書、各系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各組組長、學生代表組成之,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指定校務主任擔任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本規程未規定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校員額編制表另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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