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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證發給辦法

一、本校新(轉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由教務組核發學生證,作為學生身分證明之用。

二、本校舊生每學期註冊時,應持學生證辦理註冊,並加蓋年度註冊章。該學期未加蓋註冊章者,以未在學論。

三、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或作其他不正常使用,亦不得塗改或污損,否則一經查出及視其情節輕重議處。

四、學生證如有破損不堪使用時,應持原證報請教務組換發新證。

五、學生證須妥為保存,倘有遺失,須填寫補發學生證遺失申請書,申請補發。
1、凡應補考之學生,經公告或通知後,而仍然缺考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再補考。
2、補考考試日程表,由教務組於考前一週內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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