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規則
一、凡本學院在籍學生,如因故不能到校者,一律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二、請假規則:
(一)學生日常上課或各種集會(含班會、月會、慶典及課外活動等)需請事、病、公假及特殊情形需請婚、喪、考試、註冊假 、懷孕假、分娩假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假等,均依本規則行之。
(二)請假學生先至生活輔導組填寫請假單,呈請導師核准後,送交生活輔導組承辦員處理並取回第二聯存查(學生保存聯)。
(三)事假、公假,必須事先辦理。
(四)如因急、重病及特殊原因,確係無法事前請假者,應由學生或其家長,先以書面或來電說明理由,逕寄生活輔導組請假,並於一週內檢具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一律以曠課或無故不參加集會論。
(五)請假無適當證明者,需親自來校辦理。
(六)假期未滿而提前銷假者,以實際請假時數計算之。
(七)續假者,應於原假期截止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概以曠課論。
(八)請假所附證明文件,如有虛偽情事,除不予准假外,並依情節輕重,從嚴議處。
三、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事假:因事故而請假者,必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
(二)病假:學生請病假在廿八節課以內者可憑醫院,衛生所或服務機關醫務室之證明請假,超過廿八節者,須有醫院證明。病假可於一週內檢具醫院證明辦理補假。
(三)公假:為服公務而請假者,其證明經本學院認可者為限。
(四)婚喪假:以直系親屬者為限,假期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必須檢附證明)。
(五)懷孕、分娩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假;應持醫院產檢證明或相關證明辦理請假。
四、准假權責:
(一)請假在十七節以內者,導師核准(導師不在可由生輔組承辦員代核)。
(二)請假廿八節課以內者,生活輔導組主任核准。
(三)請假五十六節課以內者,校務主任核准。
(四)請假五十六節課以上者,則呈由兼校長核准。
五、各次考試期間,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皆不得請假。如因重病臨時需請「考試假」時,必須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具學生平安保險之醫院證明,並在一星期內補辦請假手續;若因重要事件需親身處理需「請考試假」時,皆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事後不得補假。請假學生或其代理人,須先填寫請假單並檢具證明文件親自至教務組辦理,如未按規定辦理者,不准其假,亦不得參加補考。
六、請假、曠、缺課之扣分計算:
(一)事假,每滿十四節扣操行成績一分。
(二)病假,每滿廿八節扣操行成績一分。
(三)學生結婚、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請假以十四節為限,不扣分。
(四)公假不扣操行分數,以限於「必須親身辦理」,如兵役體檢、參加全國性運動會、全國性技能競賽,以及本學院指派參加之重要活動等,惟均需檢附證明文件,非全國性之技能檢定或考試准予事假。
(五)懷孕、分娩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假不扣操行分數,並不列入全學期缺課逾三分之一時數計算。
七、經查課登記缺席,或缺曠統計公佈後,一律不予補假。
八、學生在一學期中,曠課累積滿四十五小時者,勒令退學。一學期中如無遲到、早退、曠課、缺課及事、病假記錄者,操行成績加三分。
九、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包括事假、病假、公假及婚喪假),否則即予勒令休學。
十、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請假規則:
(一)學生日常上課或各種集會(含班會、月會、慶典及課外活動等)需請事、病、公假及特殊情形需請婚、喪、考試、註冊假 、懷孕假、分娩假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假等,均依本規則行之。
(二)請假學生先至生活輔導組填寫請假單,呈請導師核准後,送交生活輔導組承辦員處理並取回第二聯存查(學生保存聯)。
(三)事假、公假,必須事先辦理。
(四)如因急、重病及特殊原因,確係無法事前請假者,應由學生或其家長,先以書面或來電說明理由,逕寄生活輔導組請假,並於一週內檢具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一律以曠課或無故不參加集會論。
(五)請假無適當證明者,需親自來校辦理。
(六)假期未滿而提前銷假者,以實際請假時數計算之。
(七)續假者,應於原假期截止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概以曠課論。
(八)請假所附證明文件,如有虛偽情事,除不予准假外,並依情節輕重,從嚴議處。
三、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事假:因事故而請假者,必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
(二)病假:學生請病假在廿八節課以內者可憑醫院,衛生所或服務機關醫務室之證明請假,超過廿八節者,須有醫院證明。病假可於一週內檢具醫院證明辦理補假。
(三)公假:為服公務而請假者,其證明經本學院認可者為限。
(四)婚喪假:以直系親屬者為限,假期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必須檢附證明)。
(五)懷孕、分娩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假;應持醫院產檢證明或相關證明辦理請假。
四、准假權責:
(一)請假在十七節以內者,導師核准(導師不在可由生輔組承辦員代核)。
(二)請假廿八節課以內者,生活輔導組主任核准。
(三)請假五十六節課以內者,校務主任核准。
(四)請假五十六節課以上者,則呈由兼校長核准。
五、各次考試期間,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皆不得請假。如因重病臨時需請「考試假」時,必須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具學生平安保險之醫院證明,並在一星期內補辦請假手續;若因重要事件需親身處理需「請考試假」時,皆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事後不得補假。請假學生或其代理人,須先填寫請假單並檢具證明文件親自至教務組辦理,如未按規定辦理者,不准其假,亦不得參加補考。
六、請假、曠、缺課之扣分計算:
(一)事假,每滿十四節扣操行成績一分。
(二)病假,每滿廿八節扣操行成績一分。
(三)學生結婚、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請假以十四節為限,不扣分。
(四)公假不扣操行分數,以限於「必須親身辦理」,如兵役體檢、參加全國性運動會、全國性技能競賽,以及本學院指派參加之重要活動等,惟均需檢附證明文件,非全國性之技能檢定或考試准予事假。
(五)懷孕、分娩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假不扣操行分數,並不列入全學期缺課逾三分之一時數計算。
七、經查課登記缺席,或缺曠統計公佈後,一律不予補假。
八、學生在一學期中,曠課累積滿四十五小時者,勒令退學。一學期中如無遲到、早退、曠課、缺課及事、病假記錄者,操行成績加三分。
九、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包括事假、病假、公假及婚喪假),否則即予勒令休學。
十、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