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

一、本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二、學生操行成績分為五等:
(一)優等:九O─九五分。
(二)甲等:八O─八九分。
(三)乙等:七O─七九分。
(四)丙等:六O─六九分。
(五)丁等:未滿六O分不及格。

三、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以下列四項目為準:
(一)言行舉止。
(二)學習態度。
(三)生活習慣禮節儀容。
(四)氣質風度與精神。

四、學生操行之評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每一學生之操行成績,每一學期評定一次,以八十二分為基本分數(簡稱基分),再依導師評分後,核計其實得分數,即為該學生操行成績之總分。
其計算式:基分±導師評分±獎懲分數=實得操行成績總分。
(二)導師、系主任參考本校教職員、工、生提供之具體意見或相關資料,於學期終了時,提出初評分數,並由生輔組依據獎懲記錄,予以增減。導師評分最高得給予正(加)八分,最低得給予負(減)八分。依上述增減之所得,其上、下學期之成績以滿六十分為及格,九十五分為滿分。超過九十五分者,由學校酌予榮譽之獎勵。

五、學生平時之功過,於學期終了而應加減其操行成績時,由生活輔導組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獎勵:
1.嘉獎一次,加操行成績一分。
2.小功一次,加操行成績二.五分。
3.大功一次,加操行成績七.五分。
(二)懲誡:
1.申誡一次,扣操行成績一分。
2.小過一次,扣操行成績二.五分。
3.大過一次,扣操行成績七.五分。
(三)請事假滿十四小時者,扣操行成績一分,十四小時後每請事假一小時減O.一分。
(四)請病假滿廿八小時者,扣操行成績一分,廿八小時後每請病假兩小時減O.一分。
(五)曠課一小時,或集會無故缺席一次,各扣操行成績一分。
(六)遲到早退逾四次者,扣操行成績一分。
(七)一學期無曠課缺席記錄者,操行成績一律加三分。

六、學生操行成績總分數不及六O分時,得提本校校務會議討論議處。

七、畢業操行成績總分數,得以各學期操行成績平均計算之。

八、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