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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一、本校為輔導學生社團,加強課外活動,培養學生自治能力,確立創造服務的意志,以樹立優良校風,訂定本辦法。

二、學生社團一切活動應接受生活輔導組之輔導。

三、學生社團於每學年開始,應參照本校行事曆,擬定一學年活動計劃,(計劃表另定之)繕寫一式二份,一份由各該社團自存,一份呈報生活輔導組核備。

四、生活輔導組得視事實需要,召開各級班長聯席會議或各社團負責人聯席會議,商討有關課外活動事宜,加強各社團間之聯繫。

五、學生社團如有對外接洽或交涉事項,應先將詳細情由,呈報生活輔導組;如有必要,得以本校名義行之,各社團不得擅自對外行文。

六、各社團組成分子,以本校學生為限,每一學生參加社團,最多不能超過三種。

七、學生社團舉辦各種活動記錄表,呈報生活輔導組核備,並由生活輔導組派員出席指導。(記錄表由生活輔導組製發)

八、各社團辦同樂會,須先填寫「社團舉辦同樂會申請登記表」,報請生活輔導組核准,並派員出席指導(登記表向生活輔導組領用)。

九、學生社團,非經生活輔導組許可,不得對外活動。

十、學生社團集會時須邀請校外人士參加者,應事前報請生活輔導組轉呈校長核准,始得辦理。

十一、學生社團活動時,如須借用會場,須先報請生活輔導組商得有關單位同意,但不得與上課或學校規定活動時間衝突。

十二、各社團於學期結束前,須將一學期活動情形,詳加檢討,並將經費收支帳目列表,呈報生活輔導組核備。

十三、各社團出版報刊,悉依「本校學生社團出版刊物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四、各社團張貼公告、啟事、海報,悉依「本校學生社團公告張貼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五、學生參與社團工作努力成績卓著者,由學校予以獎勵。

十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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