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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制實施要點

一、依據:
本校為落實導師制度,輔導學生養成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與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原則及目標:
(一)加強教育輔導、導正學習方向、提昇學習興趣。
(二)培養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建立合理生活規範。
(三)輔導學生體認並適應團體生活,進而幫助學生發展良好的人際關係。
(四)輔導學生參加正當休閒活動、充實生活內涵、提昇生活品質。
(五)輔導學生建立正確的人生觀,並培養獨立思考和判斷的能力。
(六)輔導學生發展其高尚品格、服務精神和負責態度。
(七)加強民族精神教育、發揚民族精神、培養學生愛國意識及情操。
(八)其他必要的輔導和聯繫。

三、導師之遴聘:
(一)由校長擔任總督導。
(二)由各系主管擔任主任導師。
(三)班或小組導師由各系或行政同仁協助推薦本校服務熱心之講師以上專任教師,經生輔組彙整擬定名單,簽請校長核可聘任之。
(四)各系應儘可能安排相同導師輔導該學生至畢業。

四、導師職掌:
(一)導師依本要點之輔導原則及目標,實施教育與生活輔導。
(二)輔導學生參與月會、班會與各類團體活動,並推薦同學參加各種團體競賽。
(三)輔導各班學生維護教室與周圍環境之整潔。
(四)評定學生操行成績及建議學生幹部獎懲,得參考進修學院其他教職員、工、生提供之具體意見以為評分參考。
(五)學生班級性之活動或校外旅行均以導師參與、隨行為原則。
(六)於每學期初,協助學生更新個人基本資料表;且每學期至少應填寫一次輔導紀錄。

五、導師輔導時間:除固定輔導時間定為每週一小時,包括月會、班會等活動,其他時間,導師可視實際需要給予學生機會教育或輔導。

六、導師費:
(一)導師輔導學生之導師費項目包括「導生輔導費」及「導生活動費」;除特殊情形另案簽准外,每學期按實際輔導學生人數核發。
(二)導生輔導費:每學期輔導每1名學生,比照進修部核發標準發給。
(三)導生活動費:每學期輔導每1名學生,比照進修部核發標準發給。

七、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核、獎懲之主要依據如下:
(一)依學生手冊中之有關規定辦理。
(二)參照教職員、工、生等提供之具體意見或有關資料。
(三)導師提出之初評分數經生輔組依據獎懲缺曠記錄,予以增減。

八、承辦單位:進修學院生輔組。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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