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獎懲辦法

一、為鼓勵學生向上精神,改進學生錯誤行為,期能實踐生活輔導目標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或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
1.申誡。
2.小過。
3.大過或特別懲罰(退學等)。

三、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熱心服務,努力工作者。
(二)品行端正,足資示範者。
(三)其他足予嘉獎者。

四、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熱心服務,著有績效者。
(二)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當者。
(三)拾物(金)不昧足資獎勵者。
(四)參加校內外正式競賽成績優良者。
(五)其他有相當事蹟足以記小功者。

五、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參加校外正式比賽,獲得最優成績者(冠軍)。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有特殊之義勇行為,而獲得優異成果者。
(四)檢舉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五)有其他相當事蹟足以記大功者。

六、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得頒給獎狀:
(一)每學年操行、學業成績平均列甲等之各系各班級前三名,未受任何處分及無曠課者。
(二)各種比賽成績特優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獲得榮譽者。
(四)一學年內記大功兩次者。
(五)領導社團、全年服務特優者。

七、學生有下列情節者,得於畢業典禮中特別獎勵(不含提前畢業者):
(一)學業成績優良:在校期間學業成績平均皆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居全班前三名者。
(二)服務優良:經班上票選公認為在校期間服務最優良之前二名。
(三)操行成績優良:在校期間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總平均居全班前三名,且未有懲罰記錄者。
(四)特優表現:在校期間有課外康樂、社團活動、體育、文藝、領導等方面之特優表現者。

八、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禮貌欠週者。
(二)不守秩序者。
(三)服務不力者。
(四)衣著不整者。
(五)考試不帶學生證者。
(六)其他應予記申誡者。

九、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前(第八)項所列各款之累犯者。
(二)言行粗暴者。
(三)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者。
(四)故意污損校具或損壞公物者(情形嚴重者另行議處)。
(五)言行越軌,破壞團體秩序者。
(六)違犯試場規則者。
(七)其他應予記小過者。

十、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前(第九)項所到各款之累犯者。
(二)態度傲慢對教職員工無禮者。
(三)考試舞弊者。
(四)毆打他人而未致傷者。
(五)有賭博行為者。
(六)未經准許擅自集會或張貼公告情節較重者。
(七)冒用他人印章、偽造或塗改文書而情節較微者。
(八)誣告他人或為人作偽證者。
(九)拾物隱匿不報者。
(十)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
(十一)其他足予記大過行為者。

十一、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得勒令休學:
(一)精神不正常,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二)患傳染病,於最短期內不能痊癒,或其他疾病經醫師認為有立即休學之必要者。
(三)請假日數達一學期授課日數三分之一者。
(四)在學期末終了前已查知其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十二、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二次,小過兩次,留校察看:
(一)累犯前(第九、十)項各款者。
(二)塗抹或撕毀本校公告者。
(三)有不名譽行為損及校譽者。
(四)代人考試者。
(五)相當於上述各款者。
註:以上原因留校察看者,須經記功一次(含)以上,方可註銷(教育部65.2.22臺訓三六一O六號函),註銷留校察看後,所餘下之大過小過仍存在。

十三、學生犯下列情節者,留校察看:
(一)學生學期操行成績在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應予退學,情形特殊時得提經臨時校務會議議決予以留校察看處分。
(二)在校期間,獎懲相抵,仍滿大過兩次及小過兩次者。
註:以上原因留校察看者,察看一學年後,經校務主任、生活輔導組認為表現良好,得會同提臨時校務會議,決議通過,方可註銷其留校察看。

十四、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勒令退學: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仍滿三大過記錄者。
(二)違犯前項各款規定情節較重者。
(三)聚眾要挾鼓動罷課者。
(四)品行不良屢誡不悛,不堪造就者。
(五)有盜竊行為者。
(六)犯刑事罪經判決有案者。
(七)請人代考或託人代寫試卷者。
(八)一學期無故曠課四十五小時以上者。
(九)學期操行成績不滿五十分者。
(十)留校察看處分者,在察看期內,再犯校規達記小過一次,或曠課達四小時者。
(十一)其他足予退學處分者。

十五、學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開除學籍:
(一)行為思想違犯國家法令民族利益者。
(二)犯有其他重大不可饒恕之錯誤者。

十六、學生獎懲,先經生活輔導組照規章審定後,凡記小功或小過(含)以下者,由生活輔導組主任核定;記大功或大過(含)以上者,由校務主任核定,但遇有重大事項,而無明確規定者,得簽請校長提交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決定之。

十七、學生休學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由學校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申誡,記過,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開除學籍者,應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十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