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行為守則
一、凡本學院學生,應服從校長及教職員之指導,共謀學校之發展。
二、學生應恪遵校訓,愛護校譽,尊敬師長。
三、同學應互相尊重、友愛、互助、規勸、不得有倨傲、謾罵、粗暴、欺騙之行為。
四、學生未經學校之許可,不得擅自結社集會。
五、學生無論任何理由,不得有罷課之行為。
六、學生不得違背國民生活須知所定事項。
七、凡公共物品,須加以保護,不得任意污損、割裂、移動或毀壞。
八、學生不得在校內非吸煙區吸煙、飲酒及賭博,並避免涉足不正當娛樂場所。
九、學生無論在校內校外,不得有卑劣詐偽之行為。
十、學生未經生活輔導組許可,不准張貼宣傳品、廣告、漫畫或其他文字。
十一、校外教學,應遵從領隊人員指導,不得嬉笑或中途離隊。
十二、學生經學校指派之工作,不得推諉敷衍。
十三、學生在校內拾到遺失物品時,應交由生活輔導組公告揭示,使失主認領,不得私自佔有。
十四、有猥褻、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五、本學院各種章則應一律嚴格遵守。
十六、本守則經校務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學生應恪遵校訓,愛護校譽,尊敬師長。
三、同學應互相尊重、友愛、互助、規勸、不得有倨傲、謾罵、粗暴、欺騙之行為。
四、學生未經學校之許可,不得擅自結社集會。
五、學生無論任何理由,不得有罷課之行為。
六、學生不得違背國民生活須知所定事項。
七、凡公共物品,須加以保護,不得任意污損、割裂、移動或毀壞。
八、學生不得在校內非吸煙區吸煙、飲酒及賭博,並避免涉足不正當娛樂場所。
九、學生無論在校內校外,不得有卑劣詐偽之行為。
十、學生未經生活輔導組許可,不准張貼宣傳品、廣告、漫畫或其他文字。
十一、校外教學,應遵從領隊人員指導,不得嬉笑或中途離隊。
十二、學生經學校指派之工作,不得推諉敷衍。
十三、學生在校內拾到遺失物品時,應交由生活輔導組公告揭示,使失主認領,不得私自佔有。
十四、有猥褻、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五、本學院各種章則應一律嚴格遵守。
十六、本守則經校務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