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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退費申請規則

一、加、退選:
總務組辦理加、退費時間於每學期期中考試前、後一週開始受理,於兩週內完成加、退費手續;除特殊原因外,逾期恕不受理。

二、休、退學:
(一)申請退費應檢具繳費收據(學生收執聯),退款帳戶影本、私章。
(二)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
1.註冊前休學應免繳費。註冊後上課前申請退、休學者,所繳學雜費退還三分之二,其餘各費一律全部退還。
2.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均依各校行事曆計算)而申請退、休學者,所繳學雜費還三分之二,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所繳學雜各費三分之一,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而申請退、休學者,所繳各費均不予退還。
3.學生申請退費時間應於奉准退、休學之日起二週內憑繳費收據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三、減免學雜費:
(一)依教育部學生減免學雜費標準台技(四)字第0980136465A號函辦理規定如次:
凡符合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子女、低收入戶、遺族及原住民等身份者。
(二)本校課程規劃為兩年半(建築系三年),未修畢應修之學分數則視為延修,不得辦理各項減免。
(三)每學期期末(12月30日及5月30日)至總務組領取申請表格並附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於下學期註冊時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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