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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成績考查辦法

一、本校採學年學期學分制,二年制各系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各系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應修學分總數。

二、各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其實習與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三、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
1、日常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試、口試、查閱筆記、報告或解答習題等方式行之。
2、期中考試: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舉行之。
3、期末考試:於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舉行之。

四、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日常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計算。實習、實驗及製圖等學 科得免除各種考試,其成績得以日常考查成績累積計算之。

五、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實驗〉及操行兩種。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 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點數之對照如下:
1、八十分以上為甲〈A〉等,點數四點。
2、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乙〈B〉等,點數三點。
3、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丙〈C〉等,點數二點。
4、五十至五十九分為丁〈D〉等,點數一點。
5、四十九分以下為戊〈E〉等,點數零點。

六、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七、期末考試未經准假擅自曠考者,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八、學生於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期間,因病住院〈應檢附住院證明〉、罹患嚴重疾病〈應檢附急診證明〉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照顧或 因不可抗力事故未參加考試,至遲須於請假之日起二天內辦妥請假手續,請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

九、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1、期中、期末考試經請假核准並補考成績及格者,除因公假、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產假、重病住院、直系尊親屬之喪假者,按實際分 數給分外,其餘則以六十分為界限,六十分以上者,其超出部份,以五折併計;六十分以下者以實得分 數計算。
2、應參加補考學生,於規定補考日期無故不參加考試者,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十、學生各項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一位計算。

十一、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視情節輕重,依考試作弊懲罰規則處置。考試作弊懲罰規 則另訂之。

十二、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採下列方法計算:
1、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學分積。
2、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3、以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為總學分積。
4、總學分積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5、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6、各學期總學分積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十三、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組後,不得擅自更改,但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及遺漏 者,經任課教師會同教務組查證確實者,並經簽報提交校本部教務會議議決後,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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