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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補考考試辦法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事先辦妥請假手續,經核准後得參加補考,未經准假或未請假擅自不到考,概不准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
1、奉令點閱、教召、取得正式文件證明者。
2、因病住院取得公立醫院正式病歷證明或具學生平安保險之私立醫院者〈僅傷風感冒等輕微疾患,檢具 私立醫院或服務機關醫務室之醫護證明,一律不予准假〉
3、直系親屬喪故,取得正式文件證明者〈必須符合時效〉。
4、天災人禍人力不可抗拒之災難,必須檢具有力證明〈詳實註明災禍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經查實核判認可者。
5、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照顧,持相關證明者。
6、一般性事假,一律不予准假。

二、補考規定:
1、補考試題之內容、份量、評分尺度及考試時間等均與各該項正式考試同一標準。
2、學生參加補考考試時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考。
3、凡應補考之學生,經公告或通知後,而仍然缺考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再補考。
4、補考考試日程表,由教務組於考前一週內公佈之。

三、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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