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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要點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政府照顧學生,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及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在學學生,均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三、本保險由本校以公開招標方式擇對學生最有利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之法定繼承人。
四、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疾病治療不含門診),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五、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金額以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為準。
六、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本校補助之部分依教育部之規定,其餘由被保險人分上下學期二次繳納。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本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依教育部規定之最高金額補助,惟補助金額以外之不足部分,由校方負擔:
(一) 免繳學雜費之學生(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分學生。
七、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上學期在八月一日以後及下學期在二月一日以後註冊繳納保險費者,保險效力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學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畢業者,其保險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終止。延至七月三十一日後畢業者,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在上學期畢業之學生,其保險效力則至一月三十一日終止。
已參加本保險的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須將喪失學籍日期通知 承保機構。其保險責任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下午十二時為止。有學籍學生休學時,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喪失學籍時,要保人應通知承保機構。
為配合部份專班開課,得另行約定承保起迄時間。
八、本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之代收費用收據中增列「團體保險費」一項,併同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三十日內將保險費彙總交付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構製發保險費收據,交由本校存執。
九、保險金申領,依保險合約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財政部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辦理。
十一、本要點由進修學院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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