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教學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網路教學實施辦法
第一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利用現代化科技,創造多元化的學習環境,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作業規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路教學是以網路輔助教學(維持全部面授上課時間)方式施行,其內容為加強並補充課本教材內容之不足及讓師生能利用網路互動討論以解答疑難問題為主。
第三條:為辦理網路教學課程及補助之審查,本校應設立網路教學小組,由校務主任召集及主持,成員包括各系系主任、通識中心主任、電算機中心主任、電子計算機系統組組長及課務組組長。
第四條:本校網路教學工作由課務組負責行政業務協調等工作;電子計算機中心負責網路平台管理與維護、協助教材建構等工作;各教學單位負責課程規劃、教材設計與製作、師資安排等事宜。
第五條:開授網路教學,授課教師應為依規定聘任之合格教師,填具教學計畫申請書,經所屬系(包括通識教育中心)及本校網路教學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教師開授網路教學課程,須將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及上課注意事項等建構於網頁上,運用網路適時提供相關教學資訊,供學生依規定進度於課前課後學習、討論、詢問。教師對於學生相關課業疑難之詢問,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回覆,且必要之期中、期末考試,均應於教室實地舉行。
第七條:網路教學以使用本校電算中心提供之網路教學平台系統為原則。教師及學生於教學平台上除作為教學互動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有違法情事,並遵守著作權法及各項使用規定。
第八條:學生修讀網路教學課程及成績評量等相關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經審核之網路教學課程,網頁上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全程上課紀錄、作業及報告之繳交紀錄等資料均須存於電算中心之電子資料庫內,且保留兩年。學期結束後由電算中心提供各開課單位及課務組留存,以備日後查詢、評鑑或訪視時之參考。
第十條:教師開授網路教學課程,應於開課前一學期配合各教學單位之排課通知公佈,並於網路選課結束後十天內,參考選課人數,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如附表一。經過審核後,每門課另加計該科目三分之一之教學鐘點。加計之教學鐘點可支超鐘點費,但受最高授課時數之限制。
第十一條:網路教學的實施,依本校經費狀況通識課程每學期暫以六門為限,專業科目每班每學期暫以兩門為限,其分配辦法,由各教學單位自行訂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利用現代化科技,創造多元化的學習環境,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作業規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路教學是以網路輔助教學(維持全部面授上課時間)方式施行,其內容為加強並補充課本教材內容之不足及讓師生能利用網路互動討論以解答疑難問題為主。
第三條:為辦理網路教學課程及補助之審查,本校應設立網路教學小組,由校務主任召集及主持,成員包括各系系主任、通識中心主任、電算機中心主任、電子計算機系統組組長及課務組組長。
第四條:本校網路教學工作由課務組負責行政業務協調等工作;電子計算機中心負責網路平台管理與維護、協助教材建構等工作;各教學單位負責課程規劃、教材設計與製作、師資安排等事宜。
第五條:開授網路教學,授課教師應為依規定聘任之合格教師,填具教學計畫申請書,經所屬系(包括通識教育中心)及本校網路教學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教師開授網路教學課程,須將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及上課注意事項等建構於網頁上,運用網路適時提供相關教學資訊,供學生依規定進度於課前課後學習、討論、詢問。教師對於學生相關課業疑難之詢問,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回覆,且必要之期中、期末考試,均應於教室實地舉行。
第七條:網路教學以使用本校電算中心提供之網路教學平台系統為原則。教師及學生於教學平台上除作為教學互動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有違法情事,並遵守著作權法及各項使用規定。
第八條:學生修讀網路教學課程及成績評量等相關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經審核之網路教學課程,網頁上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全程上課紀錄、作業及報告之繳交紀錄等資料均須存於電算中心之電子資料庫內,且保留兩年。學期結束後由電算中心提供各開課單位及課務組留存,以備日後查詢、評鑑或訪視時之參考。
第十條:教師開授網路教學課程,應於開課前一學期配合各教學單位之排課通知公佈,並於網路選課結束後十天內,參考選課人數,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如附表一。經過審核後,每門課另加計該科目三分之一之教學鐘點。加計之教學鐘點可支超鐘點費,但受最高授課時數之限制。
第十一條:網路教學的實施,依本校經費狀況通識課程每學期暫以六門為限,專業科目每班每學期暫以兩門為限,其分配辦法,由各教學單位自行訂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