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部停辦後學生學籍及課業處理要點
專科部停辦後學生學籍及課業處理要點
一、國立台北工專學校奉 教育部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台北〈86〉技〈二〉字第八六0九五0號函核定自八十七學
年度起停辦,原國立台北工專學校學生依 教育部指示寄籍於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有關學 生學籍及課業等問題,另外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原國立台北工專學校學生〈含已畢業者〉學籍/成績等文件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啟鈞均以國立台 北科技大學名義出具之,但須註明該生學籍原屬於國立台北工專學校五年制某科組或進修學校 某科組。
三、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原國立工業專科學校學生畢業證書由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頒發,但內須註明該生學籍原屬於國立台北工專學校五年制某科組或進修學校某科組。
四、學生正常課業仍按原國立台北工專學校應開設者實行之、若學生之課業應重〈補〉修,得於學期中或寒暑假期間開設重〈補〉修科目,或得準其在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及相關大專院校修習其應修之相同或相關之科目學分數予以抵充、該生須修滿應修學年及學分後,方核發畢業證書,其修業年 限依規定延長之學年後,不得要求再延長。
五、申請重〈補〉修生不限於轉科組或補修後始可畢業之學生、所開重〈補〉修班學生人數,每班不得少於十人,但如申請修讀學生為應屆畢業生或其不及格科目為停招年級開設之學科時,則可酌予降 低開班學生數。
六、學生課業/學籍等有關事宜如有本要點所未規定,而無適當法令可資遵循者,得視實際情形由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磚案處理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七、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 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國立台北工專學校奉 教育部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台北〈86〉技〈二〉字第八六0九五0號函核定自八十七學
年度起停辦,原國立台北工專學校學生依 教育部指示寄籍於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有關學 生學籍及課業等問題,另外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原國立台北工專學校學生〈含已畢業者〉學籍/成績等文件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啟鈞均以國立台 北科技大學名義出具之,但須註明該生學籍原屬於國立台北工專學校五年制某科組或進修學校 某科組。
三、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原國立工業專科學校學生畢業證書由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頒發,但內須註明該生學籍原屬於國立台北工專學校五年制某科組或進修學校某科組。
四、學生正常課業仍按原國立台北工專學校應開設者實行之、若學生之課業應重〈補〉修,得於學期中或寒暑假期間開設重〈補〉修科目,或得準其在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及相關大專院校修習其應修之相同或相關之科目學分數予以抵充、該生須修滿應修學年及學分後,方核發畢業證書,其修業年 限依規定延長之學年後,不得要求再延長。
五、申請重〈補〉修生不限於轉科組或補修後始可畢業之學生、所開重〈補〉修班學生人數,每班不得少於十人,但如申請修讀學生為應屆畢業生或其不及格科目為停招年級開設之學科時,則可酌予降 低開班學生數。
六、學生課業/學籍等有關事宜如有本要點所未規定,而無適當法令可資遵循者,得視實際情形由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磚案處理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七、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 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